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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謝君臨/台北報導〕台北地方法院於本月14日針對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開庭,馬於應訊時、訊後均稱檢察官起訴「羅織構陷、入人於罪」,跟「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」、「以臆測當證據、先射箭後畫靶」;對此,台北地檢署稍早再度發聲明稿反擊,強調馬英九違法行為,已於黃世銘洩密案及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案之民、刑事各案等經法院認定明確,馬英九所指,顯屬無稽。4月14日下午,馬英九結束庭訊接受媒體採訪,再次重申於庭上答辯時的立場與主張,強調:「我沒有犯罪,我無罪!」馬表示,檢察總長黃世銘主動向他報告這件重大司法關說案。他一進門就說,「這是純粹的行政不法,如果是刑事不法。我就不會來報告。」馬並痛批,起訴書倒果為因,把臆測當證據,先射箭後畫靶,而且刻意違反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條,忽略對他有利的證據;依照起訴書的思維邏輯,任何官員涉及行政不法,總統都不能過問,也不能處理,否則就是構成洩密或教唆洩密。對此,台北地檢署稍早再度發聲明稿反擊,全文如下:有關外界指教本署讓被告馬前總統英九在機關過道享特權發表聲明,並稱檢察官起訴「羅織構陷、入人於罪」,跟「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」、「以臆測當證據、先射箭後畫靶」乙節,本署秉於法庭論辯,素不與被告於庭外為無謂爭論,惟被告既在本署內發言指摘,本署為正視聽,嚴正聲明如下:一、洩密案經起訴之後,法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行準備程序,被告之傳喚、開庭及進出秩序悉由法院安排,本署並無參與規劃,其於通過本署場地時,突持媒體麥克風收音裝置對外發表聲明,釀成被告在司法機關內享有召開記者會特權之爭議,至感遺憾。二、被告於本案之前後悖法行為,已於黃世銘洩密案及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案之民、刑事各案等(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、同院103年度上字第491號民事判決等參照),經法院認定明確;且依大法官釋字第729號等解釋意旨,其行為亦超越憲法之權力分立界限。何來檢察官「以臆測當證據、先射箭後畫靶」,又有何「羅織構陷、入人於罪」?被告所指,顯屬無稽。三、被告抨擊「關說司法個案的立委沒事,處理司法關說醜聞的人被起訴,公理何在?」云云。惟關說司法者之所以沒事,乃因為刑法沒有處罰關說者之規定。被告於案發前後擔任總統8年,又擔任國內最大黨黨主席6年半餘,始終未曾對之立法科刑。尤其在本件案發後,被告亦未對關說司法者提案立法處罰,此又係誰之過歟?豈能藉此指摘檢察官?四、被告復以「十七問」質疑檢察官:其應如何處理本案始為「合法、適當」?然被告擔任法務部部長、臺北市市長及總統各職近20年,依其法學專長及行政經歷,對嚴守「依法行政」之分際、職權究應如何「合法、適當」行使,理應知之甚詳,何有反問檢察官之理?被告之質疑,亦屬無據。五、本署呼籲,本案訴訟攻防宜回歸理性及證據討論,勿以民粹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,是所至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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